一、 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对丢失仪器设备原价赔偿,故意损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
二、 不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按原价的50%—100%赔偿,如经修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三、 将公共财务窃为己有,除上缴公物外,禁止使用设备,如系学生则取消该生上机资格,情节严重的交学校进行处理。
四、 损坏或丢失公用仪器设备,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人赔偿;损坏或丢失公用仪器设备,如无人承担则由该实验室当时值班人员负责赔偿。
五、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由实验室主管会同中心领导认定设备并非工作失误造成的后,中心领导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六、 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仪器设备,由此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七、 赔偿办法:
(一) 由赔偿人持赔偿单直接向中心财务交款,凭交款单据报了结手续;
(二) 赔偿人直接购相同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主任认定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了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