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中心
  学校主页旧站首页中心简介新闻公告信息化与教育网管法规网络导航资源下载网络办公远程在线  
网络服务
+ 有线网络接入服务
+ 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 身份认证服务
+ 一卡通服务
+ 办公自动化服务
+ 网站服务
+ 校园邮件服务
+ 故障报修流程
+ 虚拟服务器服务
+ 防病毒服务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 2011/11/01 10:07:30  点击: 次 来源: 信息网络中心

一、 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者,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对丢失仪器设备原价赔偿,故意损坏或因嬉戏打闹造成设备损坏者,原价赔偿。

二、 不按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则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按原价的50%—100%赔偿,如经修复能使用的赔偿修理费。

三、 将公共财务窃为己有,除上缴公物外,禁止使用设备,如系学生则取消该生上机资格,情节严重的交学校进行处理。

四、 损坏或丢失公用仪器设备,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人赔偿;损坏或丢失公用仪器设备,如无人承担则由该实验室当时值班人员负责赔偿。

五、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由实验室主管会同中心领导认定设备并非工作失误造成的后,中心领导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六、 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仪器设备,由此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七、 赔偿办法:

(一) 由赔偿人持赔偿单直接向中心财务交款,凭交款单据报了结手续;

(二) 赔偿人直接购相同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主任认定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了结手续。

上一条:实验室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下一条:公共计算机实验室机房维护值班人员(编制外)年终考核办法

关闭

 
 
版权所有:兰州城市学院信息网络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2014-2020
校本部网络服务电话:7684686   培黎校区网络服务电话:4919053   网络服务投诉电话:760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