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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网站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 2019/05/15 10:56:09  点击: 次 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网站管理办法(暂行)

 

网站是学校及各部门信息发布、查询,提供方便快捷的管理、服务功能的重要阵地,也是对外宣传、国际交流的重要窗口。为了规范校园网网站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保证网站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所有兰州城市学院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站的申请、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兰州城市学院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建于兰州城市学院校园网的单位或个人网站,也包括校内单位和个人建于校外服务器并使用了兰州城市学院校名、校徽及其他属于我校特有标称、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的网站。

三、申请开办网站的流程为:申请单位从信息网络中心网站下载填写《兰州城市学院网站建设业务申请表》,交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后,由信息网络中心开通。

四、党委宣传部和学校办公室承担学校网站日常行政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1、负责学校网站总体的功能结构、色彩风格设计及版面内容安排;

2、负责学校网站总体内容更新;

3、负责学校网站发布信息的审核;

4、指导、监督校内各单位网站的日常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5、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五、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网站的技术管理和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学校网站的开发、维护和安全管理,完成学校交办的网站相关的各类开发、制作任务;

2、建设和管理学校的网站运行平台,为学校网站和校内各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资源支撑;

3、制定学校网站设计和开发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4、为校内各单位网站设计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六、校内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网站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应配备一名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该管理员同时接受党委宣传部和信息网络中心的领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各单位网站管理员的信息由单位报送党委宣传部、信息网络中心备案,人员变更时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网站管理员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规划、管理、及时更新本单位网站,提供或更新学校主页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实时信息,并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安全检查和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保密性;

3、为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信息资源、网络管理员的管理,做好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保证主页内容及时更新,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同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提交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和保密性负责;

4、各单位网站制作应符合《兰州城市学院网页制作规范》。

七、学校党政部门、院系、学生社团的官方网站只能建于校园网,学校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建于校外服务器的非经营性网站,凡使用了兰州城市学院校名、校徽及其他属于我校特有标称、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的,必须向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网络中心提交备案。

八、我校网站不得链接境外商业网站和新闻网站。需要链接境外教育、科学、学术、专业等方面网站的,必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九、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网站、使用网络资源、转发网上信息时,要遵守有关法律,防止侵犯他人版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网站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警告、责令整改或停止网站运行,必要时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信息网络中心。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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