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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 2015/12/09 10:23:39  点击: 次 来源: 信息网络中心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加强兰州城市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确保

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CERNET已发布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连网络(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全校师生员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三、 兰州城市学院校园网实行三级管理,即由校园网管理委员会、信息网络中心和各部门网络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兼职)构成。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网建设的全面规划及对网络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决定,协调各教学、科研、行政单位的关系。

四、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维护、技术改造、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咨询、应用系统开发,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 校办公室、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主页的版面和内容规划、信息组织和提供、信息审核和管理,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网站主页的制作和日常维护。

六、 各系、部由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部门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包括网络的合法使用、保障部门的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行,协助网络中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尽力提供用户咨询和服务。部门网络管理员及其电话、E-mail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信息网络中心。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七、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信息网络中心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八、 子网由各入网单位负责在信息网络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网络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子网的服务器等主要信息站点由信息网络中心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子网,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九、 各子网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十、 需要扩充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如有此类事情发生,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十一、 IP地址是宝贵的网路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十二、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网络中心及本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切断任何未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三、 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帐户,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由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报信息网络中心备案,办理有关手续。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十四、 校园网工作人员、接入单位及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兰州城市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十五、 连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与信息网络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十六、 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都必须与信息网络中心签署《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兰州城市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行为规范》。

十七、 除信息网络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接受信息网络中心的监督。

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十九、 信息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二十、 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信息网络中心按章依法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二十一、 校园网络的运行和管理坚持非盈利性原则。各子网的建设和扩充的经费原则上由各子网单位负责。主干网络的维护、扩充、更新、改造等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信息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按照“鼓励使用、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协同解决。

二十二、 所有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按时交纳网络运行管理费、通信费等相关费用。

二十三、 校园网络建设、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校园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惩处

二十四、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网络中心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网络中心管理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帐户、停止有关单位入网、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按校纪处分、诉诸法律。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六、 本暂行规定有校园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暂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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