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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时间: 2011/11/01 10:12:41  点击: 次 来源: 信息网络中心

一、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管理,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办正式手续,管理人员不得外借仪器设备。

二、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的财产帐物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应及时和国资处资产资金帐目核对,随时调整。

三、 对各种固定资产按技术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并使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移动修理、拆改、调换和借出仪器设备。

四、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在离开岗位前须先交清全部手续,做到帐、物、卡相符。

五、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现状手册》,使用人对自己使用的设备负责维护安全、上报运行情况、申请维修等事项。

六、 仪器设备报废、损坏、丢失,应写明原因,及时填写报废单上报。

七、 已经购入的仪器设备在半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由实验室写出书面报告,中心主任批准,由设备处收回处理,其购买该设备的金费金额也从系当年设备费中扣除。

八、 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外借,由借用单位或个人写出书面借条,经实验室主任、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借出。

九、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

(一) 由于实验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

(二) 由于设备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之不用的;

(三) 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实验要求的;

(四) 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

(五)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 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2. 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3. 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其维护,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新 购价值的以及无修复价值的。

5. 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使用的。

十、 处理积压或报废设备的程序是:由实验室提出积压报废设备清单及原由,由中心主任、实验主任、维修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组,逐台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由中心主任签字报国资处审核。所有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回收,并在校财务处、国资处信息网络中心的设备帐中下帐。

十一、 积压仪器设备的调剂或调出,实行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由国资处统一组织进行,严格履行财务、财产转移手续,实验室无权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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